■■■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舉辦各項文教活動、獎學金,及鼓勵專家學者從犁頭店文化之研究,提昇藝文水準期達落實本土文化及促進社會祥和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仟萬元整,由萬和宮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立於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五十六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申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院為必要處分。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會以每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