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和宮的組織及人事■■■

萬和宮自創建以來,廟宇事務過去均由住持負責管理,然著時間的邅迭,住持一職的輪替,管理與維護廟的工作屢有王盡理想之處。迄民國五十年,信徒代表為改善此一情形,乃由當時南屯區長林劉連柄、地方士紳廖朝樹、里長陳舜仁、市議員林鍚山等協議籌網「財團法人萬和宮」,並舉行信徒代表大會制定「台中市萬和宮組織章程」,通過辦事細則,選舉董監事執行總務、營繕、祭祀、會計、監察諸務,向 市政府登記、法院立案通過,成為正式之財團法人,使萬和宮財務健全化,運作靈活,化於是廟務乃蒸蒸日上。

在財團法人萬和宮董監事領導下,宮務步上軌道,遠近信徒絡繹不絕,不虞捐獻基金竟盈足,萬和宮得以多次整修,並獲廟埕歸,增建廟前康樂台及宮廟南側兩棟店舖。為揚媽祖聖澤,弘揚優良文化、道統,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民國八十六年又成立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以舉辦各種文教活動、獎學金,鼓勵專家學者從事犁頭店文化研究為宗旨,落實本土文化,提昇藝文水準。

  1.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萬和宮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宮由原南屯區萬和宮改組成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萬和宮

    (以下簡稱本宮)。

第二條:本宮由原南屯區萬和宮所有財產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經

    全體信徒代表之決議並蓋章同意結算全部捐助改組成立。

第三條:本宮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南屯里萬和路一段五十一號。

      1. 目的及任務

第四條:本宮以宣揚祖聖德,力求善民俗興辦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福利為目的

第五條:本宮之任務如下:

    1. 關於維護本宮寺廟。
    2. 關於宣揚媽祖聖德。
    3. 關於改善民俗事項。
    4. 開於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事項。
    5. 開於有關寺廟管理法規之研究及調查事項。
      1.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宮設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董監事會均由信徒代表大會選任之。

第七條: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中互選之再由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董事長處理日常宮務並對外代表本宮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負責稽核事宜。

第八條:本宮董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宮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1. 第十條:本信徒代表大會以下列人事組織之。
      1. 由本宮所在地之信徒每里推選三人至五人各里現任里長為當
      2. 然代表但該里里長非本宮之信徒者不在此限。

      3. 曾參加本宮媽祖祭典之各字姓代表暨本宮第一屆董監事為當然代表,前項信徒代表任期除字姓代表由各字姓自行訂定外各里信徒代表任期為三年但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宮信徒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聽取董監事工作報告及監查報告。
    2. 聽取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決算。
    3. 選舉董監事。

第十二條:本宮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案。
    2.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3. 召開信徒代表大會。
    4. 本宮財產基金之管理。
    5. 舉辦祭典事項。
    6. 本宮辦事人員之選聘與改聘及用人行政之監督。
    7. 其他本宮重要事務之處理。
    8. 其他信徒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1. 會 議
      2. 第十三條:本宮信徒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應於三月上旬召開之,但經四分之一代表提書面要求時得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本宮董事會、監事會每四月個月舉行一次由董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信徒代表大會及董事監事會除法定人數有規定外均以半數之出席得開會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3. 財產及經費

第十六條:本宮之經費來源如左:

    1. 信徒之樂捐金。
    2. 基金之孳息。

第十七條:本宮會計年度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末日止應將收支情形及興辦事業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外並在本宮顯要處所公告。

      1. 附 則

第十八條:本宮辦事細則得另定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適於監督寺廟條例及有關法令處理之。